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民初15084号之一
原告:无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被告:日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原告无某公司与被告日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无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