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548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UQYTQ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件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