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548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政府办公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OUQYTQ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