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财保111号
申请人:宁波佳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GF93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威海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坚峰,宁波市镇海区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佳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佳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佳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怡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