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237号
原告:**市**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市桥头镇新建村104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THGM7J。
投资人:卞**。
原告:卞**,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市。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利辛邦泰世纪广场16号楼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2B5Q70。
法定代表人:闫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建筑材料经营部、卞**诉被告安徽润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市**建筑材料经营部、卞**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市**建筑材料经营部、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建筑材料经营部、卞**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原告**市**建筑材料经营部、卞**负担。
审判员 杨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