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2674号
原告:**,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被告上海昂末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107元,但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捷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