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4民初3323号
原告:**,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311813W,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953室。
法定代表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被告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昂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月3日至5月30日的劳务损失费250元/天*117天=29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宿损失50元/天*(117天+40天)=7850元、伙食损失50元/天*(117天+40天)=7850元、精神损失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书面的项目承包合同,有效时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5月30日。在干活期间由于厂方与地方发生矛盾,导致不能生产,因此决定于2018年2月3日决定停产,当时被告人事部门经理***等通知上班。后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回厂发现又换了一班人。我报警后***才将2月份工资发了,但负责人***一直未告知我辞退原因,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另,劳务费的计算方法实行计件制,1.5元/袋,劳务费是打卡制度,当月的劳务费下个月的10号左右打到银行卡。
被告昂未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是承包合同,并且计费方式是先做事后结算的方式,原告也主张所有费用已经结算清楚,原告提出的上述损失费用没有依据;2.2018年2月7日下午1点要求原告装车,原告不装车并要挟被告要求增加200元,原告延误了装车时间,造成发车延误(直至凌晨)。2018年2月8日原告没有装车。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对外进行了赔偿。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昂未公司(甲方)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项目名称为上海昂未环保在南京金时川滤料产品包装及装车。乙方承包内容:“(1)需根据甲方要求,用甲方提供的滤料袋装袋,并保证装袋质量;(2)需根据甲方装车要求保证装车顺利完成……”按计件方式为每袋滤料的包装费加装车费合计为1.5元/袋(含装袋、封口、码放及装车)。支付方式为按项目进度及装袋实际数量按月对账并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底双方协商对账时间及时对账,结算承包费每月10号统一发放,实际履行时为次月发放上月的费用。开工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项目承包期为半年,由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合同还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实施,如需对原预计方案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内容,超过1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合同有效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5月30日。
2018年2月7日装车时,原告要求增加费用,后被告于当日委托案外人**支付200元。2018年2月8日,原告未能按约装车。庭审中,原告陈述增加的200元系与被告协商达成的,2018年2月8日未装车的原因系未接到通知。被告陈述,2017年2月7日,原告与其他3个人联合起来要挟公司,不予装车并要求增加装车费用,被告因为在年底没有其他人装车的情况下额外支付200元/人的费用,共800元。2018年2月8日被告要求发货,需要装货,但是原告拒绝装车。被告据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有违约的情况。
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被告支付原告3113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6143.9元,2018年4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510元。因2017年2月7日是延误装车,2月8日没有装车,被告支付物流公司误车金额2800元。2018年2月8日以后,原、被告未再继续履行合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项目承包合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及统计表、过磅单、收条、上海鑫信物流配送协议、物流误车清单、情况说明、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劳务费、住宿费、伙食费的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昂未公司在本案中有违约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及相应的金额,故原告的该项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本案系合同之诉,故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