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2674号 原告:***,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 原告***诉被告上海昂末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107元,但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