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5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79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9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与昂未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书面的《项目承包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由于厂方与地方发生矛盾,导致生产不能继续,决定于2018年2月3日停产。昂未公司人事部经理***说等矛盾处理好后通知***上班,后仅有2018年2月7日XX打电话叫***去装车。2018年4月17日,***到昂未公司了解到昂未公司已经换了一班人干活,***也未接电话,***报警后昂未公司才将2月份的劳务费发给***。2018年4月19日,***询问***有关情况,***说不出辞退***的原因,警察把两人带到派出所,***说一周后联系,但至今未和***联系。2.在2018年2月3日之前,厂方与地方发生矛盾,后来直接将大门锁上。因此XX对***说:现在情况特殊,把装好的袋子码到地上给1.5元/袋,如果装车另外再加钱。因此,2月7日装车每人加200元是正确的。***也始终没有讲过2月8日继续装车。3.《项目承包合同》是昂未公司为了规避与***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才签的,双方是实行计件制、多劳多得的方法来计算劳务费。因此,***与昂未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合同关于“乙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内容,超过5天未完成甲方的装袋要求,需向甲方赔偿5天产量的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超过1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的约定也是错误的,甲方没有规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多少产量。综上,被申请人昂未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劳务损失费14625元、一审起诉费550元、二审上诉费1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对承包事项及费用计取有明确约定。在履行案涉《项目承包合同》期间,***因2018年2月7日延误装车、2月8日没有按要求装车,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后,昂未公司已与***结清了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申请再审认为合同约定的内容违法、昂未公司未通知其2018年2月8日装货以及昂未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务费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