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特1805号
申请人:***,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世,男。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关系时***切断手指的事宜发生争议,于2020年7月30日经青浦区练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的前期医疗费由申请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另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救济款6万元;
二、调解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不得再因此事向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三、申请人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经青浦区练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聪
书 记 员 王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