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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182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新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昂未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1995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诉讼费4565元,由原告南浔双林盛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 钢
书记员 郑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