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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与南昌龙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南行他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组织机构代码:75113408-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南昌龙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南环监察行罚[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南环监察行罚[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停止生产并将罚款人民币40000元及滞纳金18000元(按逾期15日,每日3%计算)交(汇)我院。逾期不交,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77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南昌龙腾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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