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06民初3495号 原告: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卢龙县城金御龙湾小区C#综合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MA0CF4TA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7508719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