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2952号 申请人:***,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