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2952号
申请人:***,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壹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