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2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公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