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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37号 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南例(17号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90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尧山镇下坪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6日立案。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70元,减半收取计490.85元,由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热***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