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7475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告:天津九山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1349576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阅桦苑5-1-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九山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虹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