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7681号
原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
被告:天津九山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1349576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阅桦苑5-1-1102室。
原告***与被告天津九山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