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2915号
原告: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二小区A14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TQ66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沁园支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7846947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标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局二公司)、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锦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十七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504085元;2.十七局二公司自2020年5月19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504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时止;3.锦标公司在被告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向莆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锦标公司与十七局二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锦标公司负责十七局二公司承建的兴泉铁路XQNQ-4标项目附属工程的劳务作业(该工程建设单位系向莆公司),工程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兴泉铁路XQNQ-4标,工程地点:福建省永安市。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锦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共计工程款5188085元,但截至起诉前,十七局二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684000元,剩余工程款1504085元未付。
十七局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务合同书》第16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法院为合同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第17条注明“合同签订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该地点系十七局二公司的住所地,上述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案涉劳务施工内容与铁路建设及其附属设施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也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综上,双方在《劳务合同书》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向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一起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因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是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铁路运输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当其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这一管辖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主文中已明确阐述,同时也被全国地方法院所采用。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锦标公司对上述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劳务合同书》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从新适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公布时间为2012年,早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公布时间,应当排除适用。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书》,但所涉内容实为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因此,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述司法解释颁布于2012年,至今仍为生效的司法解释,而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虽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但其中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内容,均未修正,只是条文顺序有所不同,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仅是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已,因此,参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应予适用。锦标公司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早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公布时间,应当排除适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对其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同时,因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永安市,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小
书 记 员 邵 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