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2民初639号
原告: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景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晓敏,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
原告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0.87元,减半收取计9295.44元,由原告广东锦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 慧
审 判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刘宇飞
书 记 员 梁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