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大厦XX座XX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榆林市榆阳区新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第三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第三人:**,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原告***与被告***、***、途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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