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4764号
原告:金某(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写字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金某(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金某(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前调解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