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腾讯某有限责任公司、讯谱某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8913号 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阴某某,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员工。 第三人:阴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员工。 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66.52元,减半收取计75083.26元,由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83.2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