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8913号
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阴某某,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员工。
第三人:阴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员工。
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66.52元,减半收取计75083.26元,由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83.2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