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4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310759T,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米秦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生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21951421C,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荣苑小区5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生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陕011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生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10000元、利息992645.5元、支付延迟履行利息206781.75元、案件受理费11277元、执行费3160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生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陕AJ××**号、陕AJ××**号、陕K6××**号、陕KY××**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届满,已查封陕J6××**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届满;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属于自建房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6189.59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15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或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合议庭决议,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