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兴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西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恢4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兴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兴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西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11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07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兴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9707.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西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880000元补充责任,并支付追加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46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26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2023年11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款151950元;2024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西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880000元及24690元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西安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义务履行完毕;2025年3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款5585元。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兴水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但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