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43107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x元;执行费为xx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负责人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铜川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其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xx元,已予以扣划,按照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将上述存款转付至该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对上述反馈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了冻结等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反馈的其他财产线索。2024年12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铜川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12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4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