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3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三和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和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