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422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5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42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5481.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32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59214元。至此,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42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