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17720.77元及利息2630909.16元(利息以1291772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12日)以及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法律规定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4年8月11日计算至2024年9月2日暂计51993.83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执行费8310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受理立案。 本院经过网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位案款15783724.76元,扣收执行费83101元后,申请人已将剩余15700623.76元案款全部领取,剩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该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2023)陕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内容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10月1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