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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186号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4号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99号恒大名都19号楼物管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4697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72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金额86000元。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金额为8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