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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1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4号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99号恒大名都19号楼物管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4697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7239H,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81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苏0812民初81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物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