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845号
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内海创空间220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82MB1J47465Y,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8255249263X7,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河居委会桥北组3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综合服务中心、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6元(原告已预交1338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 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