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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某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9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电子产业园商务楼5楼5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1M2R84W,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