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某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969号之三 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电子产业园商务楼5楼5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21M2R84W,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7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87750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