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长某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9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TKRN1W,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电子产业园商务楼5楼5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85387750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