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6民初6号
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96年1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TBDG地块。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计6011元,由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