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25055号
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