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兴西湖花园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集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8年7月2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40分。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评议记录如下: 崔: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建议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杨:我同意终结:(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杜:我同意终结:(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一致意见:(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份 (2018)皖012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兴西湖花园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集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新华村团结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住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新华村王西组。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