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808号
原告:戈某某,男,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夏区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武汉某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夏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戈某某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