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286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址:驻马店开源大道与骏马路支路东南角(驻马店市开发区开源大道139号)。
法定代表人:白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