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5818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枫山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30元,减半收取计751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