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4637号之一
原告:天津盛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前进道801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高贵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董事长。
原告天津盛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供热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7元,减半收取计842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28.50元,由天津盛起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道 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