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184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河北栎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河北栎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育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