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栎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184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河北栎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河北栎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育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