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5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3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70110元。并于2019年6月6日作出了(2019)陕0112财保36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X的内的存款70110元。现陕西浮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7011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粤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701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