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112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巴塘县。
被告:四川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顺风顺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藏族,
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
州炉霍县,系四川顺风顺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
我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顺风顺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