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335民初11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苏哇龙乡王大龙村。
被告:四川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2MA64YDM02F,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顺风顺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0106MACGMNR75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系四川顺风顺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
我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顺风顺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故该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益西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