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303民初7957号 原告:***,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54号十层10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诉被告江苏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尊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3日)。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招用的木工。2022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在徐州市快哉亭老干部活动中心二楼上,拆除模板,当时原告到旁边拿拆模板的工具,因工友将钢管架扣已拆除,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站在钢管架上拆模板(高约1.5米左右),不慎从歪倒的钢管架上摔下地面受伤,受伤后至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前往徐州市云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需确认劳动关系,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其诉请。 被告尊达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的快哉亭施工项目系被告公司发包给案外人***实际施工,原告是受***的雇佣从事案涉的工作,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尊达公司承建了徐州市快哉亭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被告尊达公司提交与案外人***的分包协议一份,载明:快哉亭二次结构模板安装、拆除80元/平方米,包含跑模打毛、铁丝、铁钉。施工安全由***负责。下方签“***”名。手机151××××****。2022年5月27日。 原告陈述其是通过包工头***介绍进入工地,工资也是由***个人发放的。原告受伤后***将其送至医院,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 2023年4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诉请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5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尊达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分包协议,将劳务对外分包,由案外人***组织人员施工。从原告进入案涉工地、工资发放来看,其亦非接受被告方管理,故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上的人身及财产属性,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