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535号
原告:柯柯,男,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亮,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候甲华,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TBGCN32,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骆马湖西路雅典城B-59号。
法定代表人:秦敬。
原告柯柯诉被告赵亮、候甲华、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柯柯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亮、候甲华、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6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金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心洁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