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6533号
原告: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骆马湖西路雅典城**。
法定代表人:秦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南蔡街人民路**div>
负责人:何新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江苏冠文(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德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