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东兴居委会S226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同艳,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xxxxx、票面金额伍仟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明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耀忠
审 判 员 龚宏伟
审 判 员 周德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喻爱阳
书 记 员 侍海阳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